新闻风向标【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审: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6月2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如何进一步显化农民土地权益,如何完善对失地农村补偿问题,受到与会者高度关注。与此同时,安置补偿法律规定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1、缩小征地范围,明确以“公共利益”为征地前提
此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以下简称“一审稿”),删去现行土地管理法中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明确因组织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但“成片开发”在当时仍然引起争议。一审稿没有明确界定成片开发是否需要出于公共利益,这容易在际操作过程中为扩大土地征收范围留下口子。
对此,一些常委和人大代表提出应当与《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相一致,明确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在一审稿第十四条基础上做了两处修改。其中,一是在首款中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施征地;二是在首款中增加规定,确需征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连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征地补偿标准拟“每5年调整一次”
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此前一审稿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省(区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区市)制定。
一些常委会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会经研究,建议对二审稿第十六条第款中增加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审稿将征地补偿标准修改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5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3、农民住宅征收补偿体现真价值
谭耀宗说,在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方面,草案规定了征收协商程序前置,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关于补偿的基本原则、标准的规定,让农民更多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民住宅征收补偿上,不再是“参照征收耕地标准”补偿,而是强调对农民居住权和住房财产权益保障,更能体现农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真价值。二审稿还增加了对因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的内容。
相对于一审稿,二审稿的修改重心放在了进一步完善征地情形及补偿标准。此番土地管理法修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基本要求;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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