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征地】农村房屋拆迁因未签协议被扣违建的帽子法院:不能以拆违代征
农村近两年拆迁的越来越多,但是相关部门在急于完成拆迁工作的时候,常常会对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被拆迁人采取断水、断电、停暖等措施,以达到拆迁目的,有的则是以掩耳盗铃的方式,比如以“拆违”、“拆危”拆除被征收房屋。这样说来,猪场拆迁补偿多少一平方的作用不止一点,相反,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杨先生是河南省开封市人,在当地拥有一套合法房屋,并且被纳入到了城中村改造的范围内。但是杨先生并没有与征收方就补偿达成一致。随后相关部门在未依法履行程序、未依法发布任何公告且未与杨先生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杨先生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杨先生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定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杨先生的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省批准予以征收,征收前是该村的集体土地,但是相关部门所提供的复函不足以证明杨先生的房屋为建筑。
另外虽然相关部门拆除的虽然是建筑,但是并没有充足证明来证明,而且相关部门也并未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而是仅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同时相关部门也未向杨先生依法送达书面催告书的相关证据,剥夺了其陈述权和申辩权。
再者相关部门也未依法将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内容予以公告。综上,相关部门拆除杨先生房屋的行为,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其行政行为程序,但鉴于被诉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判决确认相关部门拆除杨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
相关部门并不服一审判决,于是提起了上诉。
二审庭审过程中,相关部门以杨先生没有办理规划手续、土地证缺乏档案等理由,认定杨先生的房屋属于建筑,后其在下发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公告等文件后,对涉案的建筑进行了拆除。
杨先生辩称,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的根本原因不是建筑,而是由于与相关部门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强制推行征收施工作所致。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
相关部门推进征收施工作,虽然已经与大部分村民签订补偿协议,但是也不能因与杨先生未签订协议就不遵循法定的组织施程序,从而认定杨先生房屋为建筑并强制拆除,况且,相关部门的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施程序、加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
故相关部门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书均不予认可,也不能成为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
比较终二审驳回了相关部门的上诉。
践中,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非常的多,凯诺律师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案子…
四川省村民周先生,在他所在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一套,生活过的很惬意,可在2022年的时候,周先生所在的村庄要面临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方面给的不合理,周先生并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没有搬离,但周先生仍希望能与征收部门友好的协商补偿事宜,然而令周先生没想到的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补偿一事并没得到征收部门的答复,还告知周先生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事后,周先生及时的提起了法律程序,并且在小编的帮助下,复议机关撤销了拆除建筑决定书。
对此,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房屋被认定成了建筑,那么就一定要清楚的知道,相关部门有没有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在拆除之前有没有依法进行催告,保障自己陈述权、申辩权等。如果都没有那么则可以肯定其拆除行为属行为。
同时,还需要注意,在拿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应当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觉得它是一份关紧要的文件,就不管了。要知道,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都会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产生极大的影响,如果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房屋可能就如本案一样被强制拆除。
比较后建议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不懂或是不明白的地方,以及在拿到相关文件的那一刻,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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