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7 天前

聊聊【强拆】阻碍地铁施工的钉子户,要价3000万,法院有权对其强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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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拆迁补偿谈不拢,两年多来,韩某、刘某的房子一直“屹立”,影响了地铁的施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准许区人民对此房屋先予执行。裁定下达第二天后,这幢房屋终于开始拆除。







因地铁项目建设的需要,区人民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对应的《补偿方案》。韩某、刘某共同拥有的位于地铁站规划区域内的建筑面积为28751平方米的房屋正好在征收范围红线内。







在签约期内,韩某、刘某没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区提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由吴、李二人选择。但二人仍旧不服,并提出要3000万元补偿。协商未果,韩某、刘某向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同年韩某、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民的行政复议决定和区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案件审理期间,区申请市中院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同时区也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书面承诺,并提供了相关的银行账号,有余额为228亿元的款项做担保。即使先予执行错误,被申请人要求补偿3000万元的条件也能够满足。







根据规划,6号线一期工程拟定按照规划日期通车试运行,而该房屋所处的地铁站也在一期交付使用范围内。目前,不仅该处施工一直停止,而且由于施工场地不足,还影响到该地铁站东端头约50米的范围内法施工,而这块片区计划早就要贯通,该处已然法按期完工。据介绍,施工方每停工一天,经济损失就高达数十万元,市委市对市民年底通车的承诺也变成泡影,周边老百姓的出行受到极大困扰。







法院还查明,涉案楼房由西向东的单向两车道马路,由于未能拆除,造成交通便道极其狭窄,比较窄处仅65米,周围居民怨声载道。由于法彻底清除建筑渣土,部分断裂的钢筋、水泥块摇摇欲坠,经过该路段的车辆和行人紧贴着危房走,安全隐患极大。







经市中院审判会讨论,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区人民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并由区人民具体组织施。















【法律解读】







可以施强制拆迁吗







(一)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权施房屋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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