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6-13 19:19:12

说说:“一事不再罚”与“处罚时效”问题,比较新解答如下


导读:在涉及违建认定与处置的案件中,被征收人会经常听到“一事不再罚”与“处罚时效”这样的法言法语。践中,也有一些善于学习的被征收人对学习法条颇有心得,会在与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沟通中主动提及这些问题。那么,这两个问题究竟该如何正确的认识和看待呢本文,将通过比较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前审判长蔡小雪老师和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先生在第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上的发言来进行阐述……鉴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北京杨在明律师简介需要改变一些原有的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社会,造福于人们。

问题一:一事不再罚该如何正确理解

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张的房屋在征收前即因未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认定为违建,并由当地镇作出了罚款的处理决定,张也积极缴纳了罚款。然而在面临征收项目时,张的房屋竟再次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建,并被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面临被零补偿拆迁的厄运。那么问题就来了,相关行政机关对张房屋的处罚行为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呢这样的二次处罚,又是否站得住脚呢

答案都是否定的!首先,根据《处理法》第24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理。即“一事不再罚”的质,是“一事不再罚款”。对此,蔡小雪法官在发言中指出,处理和刑罚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核心目的是消除状态的存在。当事人当年对房屋的建设行为本身是的,其后房屋长期占用一块土地的状态也是的。而“责令限期拆除”的目的,是要解除这一占地事状态的继续存在,并不适用前述第24条的规定,也不是对其再次进行罚款的行政行为。故责令拆除行为本身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在违建处置中这样的二次处罚又很可能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在于违建经过一次罚款的处理后,如果房屋得以保留,并没有遭到责令限期拆除,那么务中即可视为合法,在征收中就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问题二:处罚时效2年,不适用

《处理法》第29条规定,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践中,若李四的房屋于2022年未经审批直接建造,直至2022年涉案地块面临征收时才被发现属于违建,那么行政机关是否还能对其予以处罚呢

这里需要理解的是,建筑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行为(非法占地)的连续状态,且其这一状态始终未终了。因而前述2年的处罚时效,并不适用于对此种情形下的违建处罚,行政机关仍然有权对其违建作出罚款直至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置。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上述观点均来自于司法务领域,可能会左右甚至决定某起诉讼案件中被征收人的某一主张是否能得到法庭的支持。但征收维权是一个“一揽子”的整体,某个具体的法律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局部,因而被征收人完全不必因权威专家的一些观点而感到沮丧、郁闷,而是要客观、全面的看待这些问题所带来的影响。很多时候,复议、诉讼只是维权的手段、方式和一个重要的过程,其结果本身并不重要。通过启动程序搭建协商、沟通平台,进而现补偿数额的质提升,才是被征收人比较应当去努力争取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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