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闻【拆迁】公告不征收,补偿不拆迁!法律严禁3种行为,拆迁不得损民
如果说拆迁能够合规合法进行,补偿能够公平公正到位,大多数百姓还是愿意支持与配合拆迁的。然而事上,拆迁程序与拆迁补偿上的问题层出不穷,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与法律原则在践中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显然,拆迁行为正在持续不断的侵犯着百姓的权益。须知,公告不征收,补偿不拆迁!有3种拆迁行为一定是的。因此,即便被拆迁人对详细的拆迁程序不了解,也要注意这点。于是北京在明律所也得到了很多的关注,也想加入到这个行列当中。
禁止非法拆迁、强制拆迁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有明确提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查清事,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政的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虽然制定了各种严防强拆的政策并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可是在践中非法强拆仍是履履发生。因此,老百姓应该勇于依法维权,这样也会给相关部门造成一定的压力,同时又能起到监督的作用。
如果相关部门未履行征地公告职责,征收拆迁不得向前推动
“公告”在征地拆迁领域中不仅是一种信息公开或者送达的方式,更已成为了一种程序性原则。“公告,不征收”早已深入人心。
具体而言,城市房屋征收中有房屋征收范围(暂停)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等一系列法定公告步骤,这还未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环节的各项公示要求。而在农村征地拆迁中,2022年之前启动的项目仍要遵从“两公告一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的程序要求,并依据原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要求要落拟征地公告这一重要的批前程序。
正在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法施条例(修订草案)》则通过设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土地征收公告等程序来确保公示、告知的完成。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公告即意味着知情权的保障,其后才可能涉及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的行使。故此,牢固树立“看公告”的意识,及时将公告完整拍照记录下来并提供给专业律师,对于判断涉案项目合法性,提升补偿安置诉求十分重要。
施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凡是说“先拆后补”的都是的
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新版《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施征收应当先法律明确规定了,施征地拆迁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同时,在做出房屋、土地征收之前要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在征地拆迁方面,首先要保证的拆迁原则就是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保证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之前的,要切维护百姓利益。
因此凡是说要先搬迁后补偿的,都是的,其目的往往是拆了老百姓房子,加速拆迁进程,又或者让老百姓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自己掌握充分的主动权进而施压,压低补偿款。被拆拆迁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的各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然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双方需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对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这些事项均完成,才算是满足了“补偿在先”这一原则的要求。
征地拆迁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践中就相关的法律法规法落到真正的拆迁过程当中,以至于征地拆迁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一个矛盾爆发点。因此,依法行政都是相关部门的首要准则。同时百姓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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