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6-12 08:20:03

新闻速递【建筑】一查违建就拆房,“违建必拆”这合理合法吗于百姓有利吗


“违建”成为当前社会的高频词,这疑与当前对于违建的大力打击有关,违建是违反社会秩序与法律法规的存在,因而打击违建是理所应当、可厚非与不容置疑的。此外,我们在接触各类与违建有关的案例时,不难发现违建常常会被予以强制拆除对待。不说它是不是违建,难道是违建就非得被拆除吗一查违建就拆除房子,这合理合法吗于百姓有利吗为了快速增长,拆迁小区房屋纠纷不惜改变战略,重新布局产品,从而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我们总说“拆违”,事上建筑不是非得要拆除,不是说将违建全都拆了才符合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才叫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若是想比较终才能现“新增违建”的终结和“存量违建”的依法公平处置,必须将这一错误观念与行为从际查处违建的工作中摒除出去。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物或者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这其也就是在说,拆除或者强行拆除只是违建处罚的措施之一,并不是所有的违建都需要被拆除。行政行为需遵循“比较小损害原则”,也即现依法行政要比较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于程度较轻、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建法律明文规定不是必须拆除。而是完全可以采取“补证+罚款”的途径赋予其合法身份,以确保建造者的利益不至于遭受过分重大的损失,比较终保障的则是普普通通老百姓的现利益。















此外,关于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必须要根据房屋建造的时间、面积、所在区域规划、政策背景、群众际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属于违建要拆除的,也应当严格依法办,查处主体、认定程序、处理程序等都不能乱。







对于并非侵占农用地、林地等自然资源,不涉及土地行为的证、缺证建筑,不分是非曲直而一律视作违建认定并拆除,看似果断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相悖,在法质性解决旧矛盾的同时还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须知,老百姓和一般投资者建造的建筑绝非秦岭违建别墅、曹园那样的“怪兽级”违建,很多都是其安身立命之所系,更在客观上解决了其居住生活、生产经营之所需,其继续存续下去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很可能利大于弊。







需明确的认识到,存量违建的大量存在有其复杂的历史与制度因素,很多今天看来的建筑在建造之时根本就谈不上违建与否,更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为社会创造了一定的财富价值,也得到过地方的政策支持和鼓励。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更需要本着质性解决规划、用地行为危害的目的出发,将治理重点放在解除危害上。对于既不“危”也“害”的证、缺证建筑,也要勇于承担起属于自己的那份责任来,而不是简单粗暴地一拆了之。















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兼顾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减少因拆违引发的对立和纠纷,切解决群众真正的关切和利益诉求,才是治理违建应要遵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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