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5-22 11:40:39

解读在明拆迁律师:村委会是否有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征地面积等,根据规定报由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施。数据显示,老宅基地政府收回补偿标准的发展潜力不可小觑,也是其存在的必然性。

《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25条中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组织施,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应当是市、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明拆迁律师提醒: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更没有土地征收主体资格。在践中村委会作为具有“上传下达”的职能,在征地过程中往往会受征地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征收方的义参与到征地活动的组织施中,此时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村委会又站在了征收方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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