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5-18 17:49:23

了解:被征地农民有哪些财产权


土地物权是被征地农民财产权的核心问题,正是农民对于被征收土地的物权衍生了其它一系列的权利。这一系列的权利,有的是和土地直接相关的,有的是不直接相关;有的是财产性的,有的是人身性的,有的是性的;有的是体性的,有的是程序性的;有的是以作为表现的,有的是以不作为表现的。对于现在的市场行情来看,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一览表有著极具优势的发展前景和极其优越的生态环境。

被征地农民或农民集体,在征地过程中的财产权有以下各种: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首先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这里,比较重要的是要确定谁是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人,因为这决定了征地补偿款归属于谁和由谁支配。在似是而非的那些农地所有权人中,首个要排除的是村委会,当然村官更不是。在多数情况下,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人是村民小组(或称合作社、生产队)农民集体。其次是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两项权利是农民对农地直接享有的使用权,是被征地农民比较直接的和比较切身的权利。农用地和宅基地一旦被征收,农民就失去了赖以吃饭和栖身的土地。比较后是被征地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乡镇企业的用地、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及其它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虽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物权法》中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但其在有关政策和地方法规中已作为“物权”对待,在践中已当做一种“物权”的事,是不容否认的。以上提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四种权利均属物权,具有直接支配的效力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2、农地附着物所有权。农民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自己的青苗、房屋等地上设施,享有所有权。

3、获得征地补偿权。农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款好比是出卖土地时所得的应收款项。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规定,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四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权的根据,是其对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对于上述四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土地管理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98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施条例》作出了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可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但2022年颁行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改变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它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所以土地补偿费比较终应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有的乡镇、村委会和村官挤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侵犯了被征地农民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

4、拒绝交地权。虽然农民对于农地享有使用权和集体所有权,但这些权利并不能排除对农地的征收权,即使农民不同意,或省级仍然有权单方面批准征地。但是在行使征地权时,也不能不对农地权利人和土地物权表示起码的尊重。即使农地已被批准征收,但如果征地补偿未按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向县级及相关部门交付土地,有权排除用地单位、施工单位对被征土地的侵占、施工和使用。《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广东等省以地方法规从正面明确规定:征地补偿等项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5、获得留用地权。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县级应当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给被征地农民或集体安排留用地,用于发展经济。留用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被征地农民集体。《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按照2022年颁行的《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留用地按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

6、建设用地入股权。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民有权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参与分配经营收益。《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7、恢复耕种权。如果耕地被征收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用地单位际未用而闲置、荒芜并且还可以耕种的,被征地农民或集体有权要求恢复耕种。《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首款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以上权利均属于物权或衍生于物权。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被征地农民的这些物权所具有的排他效力,不但针对用地单位、施工单位、村委会等单位和个人的不法侵害,更针对各级及其相关部门的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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