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拆迁中村委会玩儿“助拆”,你找得到起诉的被告吗?
【村委会“助拆”行为性质认定】从新的数据可以看出,房屋被强拆后,国家按什么赔偿标准市场影响力越来也大,产品占有率也相对的增多,未来很有潜力。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上述明文规定可知,需要征收土地时要根据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公告组织实施。
所以征收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政府,如果征收主体是村委会,这是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征地拆迁角度说,其没有任何权利批准或组织征地,也无权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一般,当事人可以政府公开信息等文件中寻找并确认强拆主体,村委会“助拆”的背后往往暗藏其他行政机关,大多是在受该行政机关的委托后,再具体开展实际的拆迁工作。
【受委托“助拆”,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诉解释》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村委会如果是受到委托,成为委托人的“行政”帮手,他仍然还是没有对外独立开展行政活动的行政主体资格。
举个例子,若是镇政府委托村委会去拆除村民的房屋,那么镇政府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就目前的行政实践来看,行政机关常常会将自身的职权委托给村委会行使。因此,若当事人想要提起行政诉讼,一定要先找到真正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究竟是谁,针对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助拆”行为泛滥,很大部分是由于村委会在我国群众自治管理中充当重要角色,百姓们很容易将村委会看作直接上级、领导。
但需要注意,在征地拆迁领域,村委会权力有限,更像是一个“媒介”,是一个中间人的身份,一方面直接面对广大村民,直接对村民实施一些拆迁具体措施,另一方面在真正的行政机关眼里,很形象的说,村委会就是一个能广播、呼吁、号召村民的大喇叭,所以往往在拆迁实践中,背了黑锅,村民们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对村委会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村委会是能够成为“民告官”行政诉讼的被告的。但在实践中,“村民自治”性质的拆迁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则存在较大争议,直接起诉村委会需要极为专业的法律指导和细致的事实认定。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行政诉讼是要求被告适格的,若盲目起诉,只会面临败诉风险。这样一来耽误当事人时间精力,二来很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利益损失。所以遇到这样的情况,必须积极行动,尽早获取专业律师的帮助,对症下药,针对自家情况,设计一套最佳权利救济方案,通过启动一系列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所面临的拆迁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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