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是否有权自主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
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期间拆迁律师事务所也做了许多的调整,调转了产品研发的方向,为了更好的迎合市场的需求。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是赋予了被拆迁人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力的。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有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甚至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置换将结合的补偿方式。无论选择怎样的补偿方式,只要不违背公平补偿原则,房屋征收部门就没有理由拒绝。
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拆迁方都无权干涉这一权利的行使。
拆迁中权利受侵犯,尽快咨询律师,在拆迁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征收方往往会做出一些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行为。面对这些行为,被拆迁人不应当逆来顺受,而是应该积极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遇到拆迁方的不合理行为时,要尽快咨询拆迁律师,必要时聘请律师与自己一道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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