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闻【起诉期限】拆迁维权要及时,切不可错过起诉期限!
导读:近期接到很多房屋被征收人的咨询,普遍反映出大家对自已救济权利的行使期限并不清楚,白白浪费掉宝贵的维权时间,比较后导致起诉期限经过,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从而在房屋征收中承受重大损失。为防止大家错过维权期限,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中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据相关报道,拆迁咨询律师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引领著市场行情的变化。
大家都知道的古希腊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其中的法理便是过了起诉期限,行政行为就获得了形式确定力,行政相对人法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救济自已的权利。起诉期限制度的设计需要在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与维护行政行为效力以及社会秩序稳定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不能将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同时也是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行使自已的权利。
【行政诉讼一般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首款规定,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特殊起诉期限】
1、经过行政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四十五条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需在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起诉。
2、我国其他部门法规的特殊起诉期限。邮政法、统计法等法律规定起诉期限为15日,森林法、渔业法等法律规定起诉期限为30日。
【司法践中适用疑难的诉讼类型的起诉期限】
1、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起诉期限。不履行法定职责分为拒绝履行行为与消极不作为(不予答复与消极履行)。拒绝履行行为应从明确拒绝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对于消极不作为,《行政诉讼法》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人身财产权保护申请两个月内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相对人可提起诉讼。
2、确认效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情形,如施主体不适格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等,申请人向法院主张效的,法院判决确认该行为效。确认效之诉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期限,因为“在任何情况下,一个自始效的行政行为都不可以通过期限被耽误而获得一种确定力”。
比较后小编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虽然都是法律规定原告权利救济的时间限制,但两者区别很大。
首先,起诉期限经过,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审查,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诉讼时效经过,原告仍可起诉,如果被告援引诉讼时效经过抗辩则原告败诉,且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越俎代庖。其次,起诉期限不发生中止与中断问题,一般情况下为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则是可变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与中断。
综上可以看出起诉期限是专业的法律问题,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时一定要及时维权,特别是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时更要注意送达的时间,以免错过维权期限。对一些重要的维权期限如有疑问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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