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发现:【征地拆迁】盘点五大拆迁“套路”!看看你遇到过吗
将大规模的拆迁改造工作启动,本来是为了使农民朋友们共同享用城市发展带来的硕果,但在具体的拆迁践中许多被拆迁人却被侵犯了利益。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应对被拆迁人的手段其也是可以从某些方面看出来的,但是如果被拆迁人不了解这些拆迁的套路,便很容易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之中。接下来小编便为大家讲解一下大多数被拆迁人都识不破的套路,帮助大家维护利益!据相关报道,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引领著市场行情的变化。
一、 漫长而危险的等待
由于有些被拆迁人对法律不是很了解,在拆迁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了问题,往往会利用拖延的方式来解决。例如,拖着不在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拖着不接收责令拆除的通知,拖着不解决金额谈不拢的问题……
事上,被拆迁人如果在维护利益时采用了法律途径,一定要注意时间限制。如果被拆迁人将法律规定的时间错过了,很可能就会导致连比较后的救济时间也错过。在通常情况下,在将与征地拆迁有关的行政行为(如征地批复、相关规划、决定、许可等)做出之后,如果被拆迁人对其中的行政行为不满意,应该在有关部门将有关行为作出的那天起六个月内将行政诉讼提起。
二、评估报告中存在猫腻
小编提醒大家,为了使评估结果的公正得到保证,必须要遵循以下的规定:
被拆迁人通过协商来选定,如果协商不成功的,可以利用随机选定、多数决定的方式来确定。被拆迁人要看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评估的资质,在评估报告单上是不是有两以上评估师的亲笔签。被拆迁人如果具有相关的知识储备,能够自行检查评估方法是不是合理,也能够就评估方法的事项向律师进行咨询。因为有些评估方法会造成评估的结果合法不合理!
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的结果存在不同的看法:对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价值存在不同的看法——可向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的申请。
如果被拆迁人对复核记过有不同的看法——可向评估机构的专家会提出鉴定的申请。
、随意在协议上签字的后果不容小觑
被拆迁人一定要具体明确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倘若协议是空白的或者协议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都不能在协议上签字。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空白和协议形式中对约定不明确的虽然都是与法律相违背的,但在具体的践中,被拆迁人由于举证困难时常会使自己陷入被动之中。
在现生活中,按照以往的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违约责任、补偿期限和补偿方式等方面,被拆迁人在补偿协议上签字之前,必须要对所签的补偿协议仔细阅读,看看协议中对于各项有关补偿的条款是不是有明确的规定。
四、拒绝对一定要公开的文件进行公开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拆迁方为了将征地拆迁的效率提高,在没有经过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进行征地的现象,如果没有将一些有关征地手续的文件进行公开,在将公开的要求提出之后有关部门如果不理会或一再推脱,被征收人应该考虑其中涉及到的征地内容是不是合法。
下列关键文件,一定要公开!
(1)征地批后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市县批准建设用地批准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对征地报批前程序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履行以及征地告知书,具体包括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等;
(3)地方人民对批准用地的文件进行转发的过程中(如果安置途径、补偿标准、用地面积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该将变化后情况明确表述出来);
(4)市、县在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方案”,即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5)或省级人民根据法律对用地进行批准的批复文件,其中,国经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该将省级人民审核同意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施方案的文件进行公开;
五、现场拆迁或谈判的人员可能都拿不出合法的证件
现场拆迁或谈判的人员是不是拆迁方,将直接关系到拆迁是否合法和谈判是否有效!小编在这为大家提个醒,区分现场拆迁或谈判的人员是不是拆迁方的重要依据就是看他们是不是佩戴了有关证件,对没有佩带工作证或佩带的证件不符合拆迁公告规定的有效期限、拆迁地址、拆迁单位的,被拆迁人具有拒绝与其商谈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权利。
拆迁的行情变幻莫测,让人捉摸不透。许多拆迁方为了在成本付出比较小的情况下得到比较大的利益,经常会利用一些与法律相违背的方式逼迫被拆迁人尽同意拆迁。小编提示大家,在拆迁的过程中,掌握好维护利益的方法和时机是非常重要的,二者都可以使维护利益的结果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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