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观点【拆迁补偿】我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找谁有用啊
“律师您好,我之前一直看你的文章,里面都说如果对征收补偿不满意的,一定要及时和征收方进行谈判,但是我感觉我一直找不对人啊,要不就是找错人了,要不那些人根本就不搭理我。您能今天给我解释一下,在整个项目中我应该怎么找人谈呀……”今天小编就针对此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析,希望大家在践操作中能够有效解决此类问题。从国有房屋拆迁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前景来看,未来会一直带来积极的影响。
首先,在征地拆迁项目中,被征收方对整个项目比较为关心的问题就是自己能够获得多少补偿款。一旦征收双方就补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时,经常会引发各类矛盾,此时需要被征收方积极进行谈判。那么被征收方应当去找谁呢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找到真正管事的部门进行谈判,不要把时间浪费在不必要的人身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可知,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会等都有可能成为征收部门,被征收方一定要找到此类部门负责人进行谈判,这些单位才能够具体负责征收补偿的具体施工作,被征收方切不可将时间浪费在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或者开发商、建设单位之上。
其次,由于征收补偿额度的确定是以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为基础,很多被征收方对于自己的房屋价值评估存在困惑,认为自己的房屋价值评估过低。此时被征收方应当找准谁进行确认呢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找准涉及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解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征收方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由此可见,被征收方如果对评估报告存疑,可以直接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求其对报告进行解释和说明。同时,如果被征收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被征收方对复核结果仍然存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会申请鉴定。对于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和企业评估环节,由于其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被征收方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