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征地补偿】征地补偿的“比较低标准”如何界定
对土地进行征收前都会对其进行调查,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后进行公布,征收时双方如果没有异议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是这个过程中还会存在很多变数,例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的不认可,安置协议的不合理等原因拒不签署协议,很多人会对补偿标准产生异议,小编结合相关资料,总结征地补偿的“比较低标准”如何界定从需求端看拆迁强拆律师事务所更符合消费者的心理预期,愿意为心仪的事物买单。
补偿有“标准”吗
很多人会认为一定会制定出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但是中师要很明确的告诉你,征地补偿没有一个标准,因为大家要知道,很多地区经济水平不一致,地价高低自然也不一样,例如东南沿海地区的土地价格总体要比西北内陆地区的地价相对要高一些,即使是同一地区也会因为多种因素导致情况大致相同的地块价格不一致,自然补偿标准也不一样。
“比较低标准”如何界定
既然说没有一个统一的补偿标准,那么应该有一个比较低标准吧中师还是很明确的告诉你,比较低标准也是没有的,既然每个区域的土地价格不一样,在制定补偿标准时也不可能制定出一个“比较低标准”,但是,中师要提醒大家,虽然没有一个具体的“比较低标准”,但是在对征收方制定了一条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红线”,征收方在进行土地征收时补偿价格不能低于红线,当然这条红线没有一个具体的金额限制,但是进行综合参照分析后,这条红线确是一条保障被征收益的标准线。
法律补充
根据新修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比较后,小编还是要告诉大家,我们完全有权利对不合理的征收补偿拒绝签字,前期可以主动找到征收方进行谈判,谈判不成的我们可以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对自己土地和房屋征收时进行初步评估也可以听取律师意见,在日后维权中我们的房屋价值也能把握其中,但是一定要注意,只有通过合理合法的维权方式才能早日拿到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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