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村委会未经“村民自治”擅自签订补偿协议,你该怎么办
一、村委会擅自盖章签订的协议对村民有效吗也就是说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一般而言,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双方应为行政机关与某村或某村民小组,而协议有效的前提则应为协议合法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同意协议内容。
根据《村民会组织法》规定的原则,只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同意签订协议,同时做出书面决议,才可以表示村集体或村小组同意该签约行为。
但很明显的是,在村委会擅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广大村民根本没有机会表达自身的真意愿,且此种情况下村委会根本不会组织任何会议让村民们表达自身意愿。
因此村委会的行为构成了《民法总则》规定的“权代理”,按照《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广大村民作为被代理人有权否认该协议的效力。换言之,只要村民集体未认可该协议内容,该内容便不对广大村民生效。
有时,村委会会诱个别村民在决议上签字,后声称此个别村民为其所谓的“村民代表”,希望证明村集体知晓该协议且同意协议内容。但事上,《村民会组织法》对于村民代表的选任设置了法定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人可以代表村民签约。
二、村委会擅自签订协议,村民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一般而言,广大村民朋友有3种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1申请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责令改正
《村民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责令改正。”
因此,当村委会擅自签约损害村民权益时,村集体有权申请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请求其依法责令村民会改正其签约行为。
2以村委会为被告,申请法院撤销其签约行为。
《村民会组织法》第十六条首款规定:“村民会或者村民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该签约行为属于行为,村集体或村小组可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签约行为。此行为被撤销,那么协议也就自然效了。
3通知行政机关撤销行议,或以签约行政机关为被告,申请法院撤销此行议。
根据《民法总则》首百七十一条规定,村委会未经村集体合议并授权签约后,村集体有权以通知的方式向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该协议的通知。但是在现情况中,仅有书面通知往往是不够的,还需要法院判决将该协议效的事加以明确固定。因此,广大村民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申请法院撤销该行议,以切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一切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都要在广大被拆迁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村委会权擅自签约,权代替村民接受任何安置条件和补偿标准。面对这种情况,广大村民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财产权利,保障自身征地补偿标准不因非法征收而不合理地降低。在必要时,聘请专业拆迁律师为您解决复杂的征拆法律纠纷,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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