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5-12 11:54:43

分析未来5至15年的拆迁将是什么样关键息已经披露!


1推进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支持有利于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北京在明律师律师人员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

此即2022年以来热度颇高的“两新一重”。它的持续推动疑将牵涉一批征地拆迁、土地退等项目。仅此一条我们就可以判定,那种“拆迁户即将消失”“不再拆迁”的传言仅仅是络上的噱头。

2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探索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缩小征地范围”是2022年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要义之一,其突出反映在两点上:

一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5条中以列举的形式明确“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项目排除在土地征收之外;

二是在《土地管理法》第63条中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给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开了个口子。这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显然需通过征收程序先转变为国有土地,从而间接助力了“缩小征地范围”的改革目标。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缩小征地范围”并不是绝对的、僵硬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即为其中预留下的“灵活性”。究竟其标准如何具体确立,需要等待自然资源部在充分征求意见后的进一步决策。

3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始终是农民朋友们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每一户农民的切身利益。持续稳慎试点中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将会间接对其产生影响。

简言之,资格权的认定和确权登记将成为大趋势,那么现有的使用权就有望被进一步放活。在宅基地的“偿性”“单一居住功能”等原则悄然改变后,论拆与不拆,它的价值都会大增,对农民和农民集体而言都是福音。

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推敲: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描述为“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而《建议》中却使用了“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表述。

这里的“自愿有偿转让”是否意味着闲置宅基地的使用权有望逐步打破村内转让的限制,在改革试点中在县域、市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有序流转呢践中的具体改革举措很值得农民们期待。

4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

“强化历史文化保护”的表述事上就是对以往一些地区在所谓“历史文化城保护项目”中“大拆大建”“拆旧建新”做法的否定。而“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也都在逐步凸显“微改造”的主导地位,其具体表现就是以拆为主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迅速减少,以加固修缮、升级改造为主要形式的“旧改”上位。

基于此,我们或可以得出“2022年及以后纯粹意义上的征收拆迁数量将会减少”的结论,但不可把话讲得太满、太绝对。

5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中主要包含两方面意图,一是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原则的坚持。在此背景下,指望征收拆迁项目来“炒房”的念想基本破灭,拆一套补十套的“故事”不会再发生。

事上,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中的相当一部分就是给老城区公房承租人及其子女们预备的,想像十几年前那样通过征收拆迁获取大产权安置房,将变得越来越困难。

同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增加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个环节,相当一部分这类房屋都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但鉴于其严格的公益性和租赁用途,其明显区别于所谓的“小产权房”,土地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仍然牢牢地掌握在农民手中。

北京拆迁律师比较后要强调的是,从发展大势上看,“拆迁致富”的美梦已经彻底破灭,上述所列变化一不是在促使老百姓摆正心态,放弃对拆迁补偿利益不切际的预期。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大拆大建之风的调整和适度降温将有助于让更多人的居住生活条件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项目总量、规模上的日趋科学合理也将确保被征收人获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商量着来的“协议搬迁”在一些地方将发挥前所未有的作用,这些都值得我们共同关注和在践中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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