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5-4 15:39:36

关于错过这个环节,征地拆迁维权就要吃大亏了!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一个环节是对比较终的征收补偿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也会直接将涉案房屋引向面临司法强拆的比较终结局。事上,绝大多数情况下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都认为,一旦错过了针对这一步骤及时提起程序救济,那么整个征收维权就意味着基本结束而难以再进行任何有质意义的操作,补偿数额也就很难再提高。那么,这究竟是哪个环节呢我认为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定可以成为行业的领导者,翘首高端产品之列。

这个环节,就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当被征收人由于对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等事项持有不同看法,从而导致补偿协议在一定期限内法达成。为避免双方各执己见、相互扯皮、久拖不决,《条例》规定了这一由市、县级人民通过行使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权力来对补偿安置事宜作出决定的内容,从而确保征收项目继续向前推进。

补偿决定,除了决定征收补偿的比较终数额、内容外,还是司法强拆的前提条件,这在《条例》第28条中有明文规定。故此,对于这一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行政决定,被征收人是论如何都要提程序的,切不可因各种原因、理由而错过权利救济的期限,造成难以挽回的结局。
《条例》第26条明文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之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一般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简言之,6个月是道坎儿,一定不可错过。
针对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通常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看补偿决定从体上是否做到了公平、合理,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水平不降低。这主要要从房地产估价机构作出的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上入手审查。二是看整个征收行为从程序上是否合法,“打程序不打体”。需要指出的是,践中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法律漏洞的可能性是较大的,尤其是在一些补偿数额显著偏低的案件中,这一现象更加明显。

那么,被征收人可能会问了,如果一不留神错过去了,进入了司法强制执行阶段,被征收人真的就没有回旋的余地了么非常遗憾的告诉大家,在征收补偿决定之后的程序中,维权成功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虽然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还要针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一系列的审查程序,但在践中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是不多见的。
譬如《规定》第5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但这里行文表述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这意味着法院也可以不进行上述程序而直接对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践中,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程序,那么法院通常会对被征收人进行当面询问,或组织召开听证会,但其形式意义大于质意义。且根据《规定》第6条,只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才会对申请裁定不准予执行。而要想达到“明显不符合”“严重损害”的程度,并不容易。据比较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前法官透露,一般而言,当补偿结果与市场价值差距在15%之内时,补偿决定通常是不动的,而这也是在讲针对补偿决定的诉讼

而一旦法院下达了强制执行裁定,被征收人的维权手段就基本上穷尽了。对于这个裁定,依法是不能上诉的,只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0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故此,即便提起了再审,被征收人的房屋仍可能面临很被强拆的厄运。
拆迁律师比较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就是一句话:当你因对补偿数额不满而法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时,如果你所遇到的征收方是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的话,那么它不会在此时采取强拆、偷拆等手段,而是会依法下达征收补偿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对于征收补偿决定这份文书,被征收人是一定要提程序的,否则“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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